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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作品的知名度和有关元素的显著性

        更新时间:2022-01-04 17: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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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交织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娱乐产业中成果的保护,娱乐产业中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作品属性,在符合著作权法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同时又具有商品的属性,在符合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中美两国都有一些案件涉及在作品中使用他人商标,以及影视公司改编他人作品的情形,出现了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交织,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作品的知名度和有关元素的显著性

        作品权利人在很多情形下会考虑主张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对作品元素的使用,作品或作品元素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成为保护前提。对文学作品而言,其知名度的产生往往通过打造系列作品的方式而形成,系列作品的标题持续在有关读者群中产生影响力,渐渐形成品牌效应;对影视作品而言,则可能具有“一夜成名”的可能,也可能因为特定“网红”明星的“流量”在播出之前就走红,因此影视作品的标题更可能短时间内在相关收视群体中形成较强的显著性。

        比如有法院对网络游戏作品知名度的认定。菲音公司开发《斗破乾坤网页游戏系统V10》维动公司运营网页游戏《斗破乾坤》与页游公司开发《斗破苍穹网页游戏软件V10》泽洪公司运营网页游戏《斗破苍穹》相比较。游戏名称中“斗破”二字相同。“乾坤”与“苍穹”的意思相近、游戏部分角色及境界名称相同,游戏角色争夺的物品“异火”名称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将网页游戏《斗破乾坤》误认为是页游公司开发、泽洪公司运营的网页游戏《斗破苍穹》而页游公司泽洪公司提交的广告服务合同、广告费发票、百度品牌专区广告页面截屏可以证实其为网页游戏《斗破苍穹》进行了较大的宣传投入,该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菲音公司、维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鬼吹灯”案则涉及系列文学作品的知名度认定,一审法院指出,随着“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作为知名小说名称也逐渐具备了区分不同小说的显著性。时至今日,《鬼吹灯》系列小说已在相关公众间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亦同时与权利人的《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鬼吹灯Ⅱ》作品建立起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所规定的“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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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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