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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新时间:2022-01-04 18: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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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人来说,对于链接应该是不陌生的,而链接技术最初也是为了优化页面设计、方便用户操作,同时给用户提供一种查询网络信息的手段,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达到资源的共享,保障网站之间的链接也是互联网上网站设计的最基本要求,是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和生命。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互联网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下吧!

        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谓链接(Hyperlink),又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通过使用超文本标示语言(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超文本链接技术是HTTP协议及万维网浏览器为人们提供的一种超媒体、超时空的信息接续方式,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邀游于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流中,被称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

        超文本链接的技术基础有三:一是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指在远程服务器与用户计算机之间传输导引信息的协议;二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指在以图形或以文字为基础的文件中埋置导引信息的文件格式;三是通用资源定位符(URL),用于分辨远程服务器或服务器上的文档的位置。链接技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在一系列遵从HTML规范的网页信息结构中,通过在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文档之间建立关键字链接,可以在世界各地的站点中自由移动和交互搜索、浏览信息。

        从链接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链接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文字链接(hy pertext reference),它完全由文字(汉字或字母)构成网站名称或网址,通过该主题文字直接链接到相关站点的地址上。采用这种链接方式,用户从网站的地址变化上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身在何处。二是图像链接(image link),即将他人网站上的图像插入自己的网页中作为链接。简单地说就是A公司将B公司的图形影像用来在自己主页中作为链接“锚”的外表。三是视框链接(frame link),这种技术是以视框将网页分隔成不同的区间,每个区间可呈现不同的资料,网站设计人可利用此技术将其他网站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而网站本身的其他内容仍然存在,而访问的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是另一个网站的资料,因为屏幕上的网址仍然为设链网页的网址。

        此外,链接还可分为普通链接与埋置链接、深层链接与浅层链接。普通链接是指用户可以看见这种链接的存在,也能够看到这种链接所导引的文件转换;面埋置链接则是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个组成部分。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或网页同其他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不一定知道其访问的网站或网页非屏幕上所显示的网址所在,以及其下载行为是通过链接的方式完成的。深层链接是通过网站的分页地址设置链接,略过所在网站的主页,直接将用户导向某个分页。浅层链接则是直接进入被链网站的主页。

        互联网最初不是为了商业用途而建立的,链接技术最初也是为了优化页面设计、方便用户操作,同时给用户提供一种查询网络信息的手段,其宗旨在于最大限度达到资源的共享。保障网站之间的链接也是互联网上网站设计的最基本要求,是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和生命。无论是从网络技术本身还是互联网用户来说链接都是受欢迎的。除了人们对全球化资源共享的要求外,对于设链者来说不需要被链接网页或网站权利人的任何许可和帮助,即可自动将点击链接的访问者引导至被链接的网址所在地,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提高浏览量和点击率,超链接无疑是一种最便捷的手段。正是由于目前绝大多数链接未经被链者授权或允许。所以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何判断这些行为的性质成了国内外争论的焦点。

        对于普通链接,用户在链接的导引下访问被链对象时,就离开了设链者的网页,用户浏览器会清楚地显示地址的变化。浅层链接也一样,用户会看到浏览器显示的被链地址,可以归入普通链接。普通链接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一个路径指示,没有任何利用或改变被链对象的行为,因此,除非设链者恶意设置侵害商誉或名誉权的链接(比如设置某某知名公司的友情链接,却将用户链接至黄色网站等),一般是不存在侵犯被链者权利问题的。

        埋置链接则不一样,用户看不到也觉察不到链接的存在,其浏览器地址的一栏提示的仍然是设链者的地址,被链对象则自动出现在设链者的网页上,像设链者网页自己的材料一样。视框链接也是一样,它实际上是埋置链接的高级形式,比普通埋置链多了几个框,用户虽然能在框中看到被链对象,但是并不知道这些内容不属于设链人。因此,设置埋置链接和视框链接实际是将他人网站内容引入设链者网站播放,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未支付报酬,是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受到《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制。

        采用深层链接方式绕过别人的主页直接到达某分页,由于设链人既未复制。又未改变网页的内容,而且用户浏览器地址栏显示的仍是被链者的地址,并不能构成著作权侵权。但由于分页的URL 地址与内容不具有与主页一样显著的识别性,用户往往不知道该网页的确切归属,容易误认该分页为设链人的分页,足以造成用户的混淆,使用户对它们的性质、关系等产生一定的联想。如果绕过的是知名企业的网站,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该企业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淡化、减弱了其显著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行为应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淘某网”与“聚某网”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定“淘某网”向世华公司购买取得外汇资讯重要数据、并投人人力、物力进行栏目管理,实时更新,但“聚某网”未经“海某网”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对“淘某网”网站主页以下的栏目内容进行深层链接、主观上违背了“淘某网”的意愿,客观上势必造成访同者的分流减少商业机会,因此、“聚某网”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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