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适用案例分析一
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市场的不断扩大各类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侵权案件常有发生,大多都涉及“避风港原则”及该原则的例外“红旗标准”,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将结合典型案例详细探讨分析“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的适用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增加对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侵权的了解。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避风港原则及红旗标准适用案例分析一
一、案例摘要
【案例一】2004年3月,湖北长江出版集团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小说作品《血色浪漫》。2005年3月,解放军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小说作品《亮剑》。2006年4月、湖北长江出版集团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小说作品《狼烟北平》。2008年10月、湖北长江出版集团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小说作品《荣宝斋》。2012年12月,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了小说作品《大崩溃》。上述小说作品的作者均系杨湛,笔名都梁。
2009年9月2日,杨湛出具授权书,授权传奇时代公司独家享有以下权利:①全权处理著作权人包括但不限于《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奋》等全部作品著作权有关的全部事务;②在全球范围内对著作权人的全部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对作品进行表演或演绎制作成听书产品并进行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等权利)。对上述权利享有再许可权;③以传奇时代公司名义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对任何侵犯作品著作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上述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2013年2月1日,杨湛出具授权书,授权传奇时代公司独家享有以下权利:全权处理著作权人包括但不限于《大崩溃》等全部作品著作权有关的全部事务:其他权利与杨湛于2009年9月2日出具的上述授权书的权利相同。
随后,传奇时代公司发现宜搜公司旗下的宜搜网站存在侵权行为:用户通护宜搜网站搜索上述涉讼作品时,宜搜网站直接将第三方来源网站的内容大量上传、复制使用;或将被链接第三方来源网站在该项服务中作为异站存储(或外存储器)使用,使之成为自身网站具体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使社会公众用户须访问第三方网站即可完整获得涉讼作品具体文字内容、该行为对著作权人构成明显不利影响、涉嫌侵权,故诉至法院并提交相关公证书予以证明。传奇时代公司认为,宜搜公司明知涉案作品侵权,且直接获得广告利益,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宜搜公司在网站网页中设置了分享到新浪、腾讯微博的方式,亦构成侵权。
宜搜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公证书,书中指出:宜搜网站页面,点击“彩版”链接项后,再点击进入“服务声明”,分别点击浏览“转码说明”和“免责条款”等、显示宜搜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宜搜无线搜索引擎服务作出的相关声明:①关于转码声明,宜搜使用的是搜索引擎技术,用户搜索点击后,宜搜网页会提供转码,即通过网页实时转换技术,将页面转换为适于手机用户访问的页面。用户若想获取完整的原网站完整有效的内容,应选择去原网站浏览。②关于免责条款,通过使用本服务搜索到的第三方网页均系第三方提供或制作,宜搜无法对其合法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庭审中,传奇时代公司和宜搜公司均确认宜搜公司已断开被控侵权网页的链接。宜搜公司基于上述事实答辩称:①其网站是搜索引擎网站,提供搜索链接服务;②宜搜公司已经公开声明其已采用了页面格式转码技术向用户提供服务;③宜搜公司依法履行通知断开义务,主观无过错。
二、结论
案例一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①用户通过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的方式对涉案小说进行搜索、阅读,是通过链接到第三方网站上实现的,即提供小说阅读内容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宜搜公司网站,搜索结果网页是搜索引擎对来源网页进行格式转换的结果,宜搜公司提供的是WAP搜索与转码服务;②在宜搜公司面向传统计算机用户的地址为www.easou.com的网站搜索涉案作品并点击搜索结果链接,相关页面内容及地址栏均直接注明了第三方网站地址,证明搜索页面是通过宜搜搜索引擎网站跳转展现的,相关内容由上述被链接网站提供,而并非由宜搜公司网站提供,宜搜公司提供的是普通搜索链接服务。传奇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小说内容存储于宜搜公司服务器中。
搜索引擎技术的服务宗旨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由于互联网各类信息数量巨大、内容庞杂、流转迅速,要求设链网站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无论在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上都是难以实现和不切实际的。文学作品亦不同于影视、音乐作品,基于文学作品的特性,搜索引擎对所搜索文学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如果被链接网站没有采取禁链措施,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系统而言,意味着对该网站可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就涉案小说阅读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而言,宜搜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网站构成侵权的情形,并不具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在传奇时代公司不能证明宜搜公司对链接作品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让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宜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传奇时代公司取证公证书网页显示宜搜公司在链接网页设置了分享,但该分享方式并非对内容的分享,用户必须通过链接访问原网站才能获得内容。传奇时代公司认为宜搜公司设置网页链接分享的方式构成侵权的主张,法庭认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传奇时代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认为宜搜公司在得知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传奇时代公司及侵权链接状况后,已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范围扩大,其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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