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仿冒条款的中立性(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仿冒条款的中立性,我们在讨论《商标法》第10条中的条款时,曾经涉及竞争中性和内容审查的问题,商标法的适用需要尊重商业自治和言论自由,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本项所保护的“商誉”,与该问题也有相关性,即通过实际使用,是否都能产生受保护的商誉?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判断?企业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的标志之间有什么关系?否定违法行为,是否一定要否定标志的合法性?违法行为通常会导致相关公众标志的评价下降,这是否纯粹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如果“臭名昭著”的商标或者违法使用所产生的商誉不能受到保护,那么会不会动摇仿冒条款的中立性?
(一)“鬼吹灯”案
在前述“鬼吹灯”案中,商标局认为“鬼吹灯”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用于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徐州中院认为,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即使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商品名称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但如该商品名称属于(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当事人无权依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某些标识在某一或某些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但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则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一标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有时与商品类别有关。因此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不能当然成为本案认定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依据。“鬼吹灯”标识作为词的起源、作者在创小说名称是否具有封建迷信色彩,仍应从作时使用“鬼吹灯”一词的目的、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鬼吹灯”标识作为涉案小说名称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等方面予以综合判定……"鬼吹灯”一词在古籍、古诗中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而从张牧野创作时使用“鬼吹灯”的主观目的、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看,“鬼吹灯”作为涉案小说名称使用并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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