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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隐私”的法律定义与范围

        更新时间:2022-01-05 17: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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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大众思想文明的进步,对于隐私也越来越注重,而隐私实随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美国,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1988年,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第一次通过变通的方式对于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将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视为侵犯名誉权进行保护。接下来公司宝小编主要来和大家一起来聊聊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隐私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互联网隐私法律定义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隐私的法律定义与范围

        “隐私”也称为“私隐”,最早来源于美国,即“privacy”,从“privata”演化而来,本意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随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私生活之隐私;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除私;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

        由此可见,在现行美国法律体系中,隐私已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环节,同时也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在美国正规面试求职时,除了明文规定的职业和岗位外,一般按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询问求职者的诸如移民身份、个人婚姻、家庭状况以及身份健康状况之类所谓“隐私”问题的,以防种种“歧视”的发生。

        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但未规定隐私权。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第一次通过变通的方式对于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将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视为侵犯名誉权进行保护。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了这一原则。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991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形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接着1992年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隐私权也做了特别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是我国法律正式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基本一致,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然而直到现在,尚未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具体概念和含义进行界定。较为流行的理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一般认为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未经许可,公开自然人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它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干扰他人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收集并公布自然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情况。

        由于隐私权属于一般人格权,因此,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人格权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企业法人的秘密则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侵犯企业商业秘密适用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另外,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没有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披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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