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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售后混淆行为之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一

        更新时间:2022-01-05 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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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商标侵权行为形式种类也越来越多,很多人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不知道如何处理,也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下面公司宝小编整理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一起来探讨商标售后混淆行为商标侵权纠纷。

        商标售后混淆行为侵权纠纷案例

        商标售后混淆行为之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一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谈国强、欧灿商标侵权纠纷案长沙中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073号

        陈剑文、何文哲、余晖法官: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因与被告谈国强、欧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2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08218日间两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件,指定举证期限至2009328日。200948日,本院通知将原定于2009414日的开庭时间变更为2009424日。本院按变更后的开庭日期如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黄义彪、朱志刚,被告谈国强、欧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大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 500 强企业之一。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原告就已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原告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2008年4月,原告发现两被告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原告认为,两被告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全部侵权行为,销毁待售与库存的所有侵权产品;2.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两被告在覆盖全国的媒体上发表申明,就其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

        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销毁待售与库存的所有侵权产品"这一诉讼请求,两被告无异议。

        被告谈国强、欧灿共同辩称:1.被告销售的轮胎为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即便认定被告销售的轮胎为侵权产品,该产品系被告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和要求在全国媒体上发表申明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系第1922872号注册商标"MICHELIN(轮胎人图形及 MICHELIN文字组合)"、第136402号注册商标"MICHELIN(文字)"、第604554号注册商标"轮胎人图形"、第1294488号注册商标"轮胎人图形"的商标注册人。

        第1922872号注册商标"MICHELIN(轮胎人图形及 MICHELIN文字组合)"的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车辆实心轮胎;车轮内胎;翻新轮胎用胎面;车轮;车轮胎;汽车(车辆);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车轮轮缘;车胎充气阀;充气外胎(轮胎)。

        第136402号注册商标"MICHELIN(文字)"的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4月15 日至2010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轮胎;内胎;打气阀;防滑钉;车轮;轮缘;打气筒。

        第604554号注册商标"轮胎人图形"的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30日至2012

        年7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车辆;陆地;空中或水上机动运载器。

        第1294488号注册商标"轮胎人图形"的注册有效期自1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车辆;陆用机动运载器;空用机动运载器;水用机动运载器;车胎;车内胎;翻新轮胎用胎面;车轮;车轮轮缘;轮胎充气阀。

        被告谈国强与欧灿系夫妻关系,谈国强系个体工商户长沙市芙蓉区大强汽配经营部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为三湘汽配城五区D栋1、2号。欧灿系个体工商户长沙市芙蓉区强大轮胎经营部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为三湘汽配城五区B栋27、28号

        原告委托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在长沙市三湘汽配城五区B栋27、28号门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215/55R16型米其林轮胎一个,并取得"三湘轮胎大世界"收据一张,收据上盖有"长沙市芙蓉区强大轮胎经营部"的印章,还取得"长沙市芙蓉区大强汽配经营部"出具的机打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O2765047。以轮胎上购买及封存过程经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公证。

        经当庭拆封,该轮胎上标注了与第 192287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轮胎人图形及MICHELIN 文字组合,并在多处标识"MICHELIN"文字;标注"215/55R16""93W"等技术指标;标注产地为日本;该轮胎上没有3C认证标志。经原告当庭确认,该胎产自原告的日本工厂。与两被告从原告销售网络中购买的正品米其林195/65R15型轮胎、225/60R16型轮胎相比,上述 215/55R16 轮胎,没有3C认证标志。

        原告为本案已支付的合理费用为4338元。

        另查明,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即3C认证),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根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汽车轮胎包括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款式重汽车轮胎)等被列入第十三类。根据《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15/55R16型轿车轮胎属于需要强制3C认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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