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侵权不停止侵害(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侵权不停止侵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里公司宝就以“星河湾”案为例来讲解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案情
宏富公司拥有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星河湾”组合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以及第37类“建筑”等服务项目,后转让给星河湾公司。宏兴公司在其建设的“星河湾花苑”小区入年5月20日获批使用“星河湾花苑”小区名称这一地名。2011年,宏富公司和星河湾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宏兴公司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兴公司的行为未侵犯星河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能区分商品来源不发生混淆,宏兴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维持一审判决。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在2015年2月26日作出判决。最高院认为,宏兴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星河湾花苑”作为楼盘标识使用,侵害了星河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和宏富公司对该“星河湾”楼盘名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权利,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考虑到包含“星河湾”字样的小区名称是经过民政部门批准且小区居民业已入住多年,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但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相关“星河湾”名称作为其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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