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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销毁侵权商品(一)

        更新时间:2022-01-06 17: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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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商标法》第6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本法第57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销毁侵权商品(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019年《商标法》第6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这里以“阿尔卑斯”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不凡帝意大利公司和不凡帝中国公司享有“阿尔卑斯Alpenliebe”注册商标、知名商品“阿尔卑斯Alpenliebe”草莓牛奶糖特有装潢的专用权和独占许可使用权,不凡帝中国公司自1996年10月起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和商品装潢生产、销售“阿尔卑斯Alpenliebe”系列奶糖,包括“阿尔卑斯 Alpenliebe”高级牛奶糖和草莓牛奶糖。被告许福记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自1999年11月起生产、销售“珠穆郎玛Zomliamma”高级牛奶糖和草莓牛奶糖。2000年6月5日,晋江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福记公司在“珠穆郎玛Zomliamma”系列奶糖包装袋和包装纸上使用的装潢与“阿尔卑斯Alpenliebe”系列奶糖包装袋和包装纸上的装潢整体上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许福记公司的商品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2003年2月至3月,原告在市场上购买“珠穆郎玛Zomliamma高级牛奶糖和草莓牛奶糖进行取证并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许福记公司在2000年6月5日晋江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继续生产、销售使用侵权标识和侵权装潢的“珠穆郎玛Zomliamma”草莓牛奶糖的行为以及被告土特产商店、永金批发部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因此,判决被告从市场上撤回使用侵权标识的商品包装、销毁库存的使用侵权标识的商品包装、销毁印制侵权标识的印刷制版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公司宝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销毁侵权商品(一)”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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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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