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消除影响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消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与《民法总则》第179条相比,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包含赔礼道歉,司法实践中多认为“赔礼道歉”仍可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与“赔礼道歉”并列,《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从逻辑上看,“消除影响”应当可涵盖“赔礼道歉”和“恢复名誉”。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中,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法人或者自然人)名誉或老商业售誉受机。权利人得请求消除影响,从而恢复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自然人)名誉感’受损,权利人得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采取登报声明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则不要求公开进行。”
商标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数法,主流意见认为不可适用。如“由于赔礼道歉的主要功能在于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抚,仅适用于自然人人身权利或者精神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不适用于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涉及的是财产性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李某廷诉请王将公司赔礼道歉,因李某廷享有的商标权系一种财产权利,不具有人身或精神权利的内容,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将公司前述侵权行为损害了李某廷的人身或精神权利,故对李某廷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因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不涉及人格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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