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法律救济案例分析二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我们手机里面会有各种各样的APP,同时我们在下载安装各类APP后,都会跳出一份隐私协议书,那么,这份隐私协议书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呢?同意签订APP隐私协议书是否意味着个人隐私的泄露呢?下面公司宝小编为大家整理分析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以及法律救济案例分析二
【案例二】原告周某起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原告、被告间签订的《手机淘宝-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无效;②撤销原告、被告间签订的《手机淘宝--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第六条第五款:③阿里巴巴公司无权使用并销毁原告因使用淘宝软件在阿里巴巴公司处形成的数据。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告系阿里巴巴公司开发的手机淘宝的注册用户。原否在使用手机淘宝的过程中,发现《手机淘宝--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第六五款、第七条第一款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和确认无效。原告认为,根据协议第七条第一款,阿里巴巴公司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和人格权,且协议系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排除原告的隐私权。同时,该协议投权阿里巴巴公司有将2亿以上中国用户数据向全球发布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第二,根据该协议第六条第五款、阿里巴巴公司没有明示收集信息的范围,且其使用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该条款依法应予撤销。原告有权要求阿里巴巴公司销毁已经形成的自身数据。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该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不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该协议是否属于“无效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断。第一,该协议第七条第一款只约定了原告授权阿里巴巴使用其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这些资料及数据信息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第二,根据该协议第六条,对于原告使用许可软件所提供、形成的个人隐私信息,阿里巴巴公司会予以保密,而不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透露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第三,原告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擅自透露其使用许可协议时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第四,阿里巴巴公司不存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情形。该协议采用格式合同是行业惯例。阿里巴巴公司出于平台发展和软件安全等需要收集并使用原告在手机淘宝上产生的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并未滥用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第五,原告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收集、使用数据未依法进行的理由不成立。阿里巴巴公司在收集用户信息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也未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未通过协议约定排除原告的法定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该协议第六条第五款不属于“可微镜多款”,故原告主张撤销无法律依据。京东、1号店、苏宁易购、苹果、亚马选等知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用户服务协议”“会员章程”“使用条件”等均约定了“隐私权条款”和“内容授权条款”,这是行业的通行惯例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符合国家倡导发展大数据的政策。原告在使用手机淘宝软件时产生的数据信息是阿里巴巴公司平台搜集到的数据的一部分,已无法单独将涉及原告部分的数据删除而不影响其他用户。阿里巴巴公司不仅不存在出售或变相出售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反而利用平台收集的信息为国家大数据构建提供了健利,促进了零售行业的发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为优化该协议内容和构架,提升用户体验感,阿里巴巴公司已修改了该协的涉案条款,原条款已不存在。因此,原告认为,原告与阿里巴巴签订的协议案七条第一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第六条第五款也不属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基于原告的授权和保护相关他人利益角度考虑,阿里巴巴公司无须也不能销毁原告因使用手机淘宝软件在阿里巴巴公司形定的数据。
二、结论
案例二: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2014年成为阿里巴巴公司开发的手机“淘宝”软件的注册用户。在该软件首页“我的淘宝一设置一关于手机淘宝”-栏中为《手机淘宝一软件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约定:
本软件许可使用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您与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共同签署。在使用“无线淘宝软件产品(Android(安卓)版)”软件(以下简称许可软件)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一旦您下载安装使用许可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协议条款和条件,请勿使用许可软件,并请销毁所有许可软件副本。阿里巴巴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并以淘宝网公示的方式通知您无须单独通知您。修改后的协议于公示时生效。协议条款修改后,您继续使用许可软件的,即视为您已阅读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六、隐私政策与数据
1.您同意,本协议所指个人隐私信息是指那些能够对您的身份进行有效辨识或涉及您个人通信的信息,包括您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IP地址、UDID等,但对于您使用许可软件的状态以及使用习惯等一些反映在阿里巴巴服务容端的信息不属此列。
2.许可软件不含有任何破坏您Android(安卓)终端数据和获取您隐私信息的恶意代码,不会监控您使用Android(安卓)终端的行为或泄酒您的个人隐私信息。
3.对于您使用许可软件所提供、形成的您的个人隐私信息,阿里巴巴会予以保密。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阿里巴巴不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透露您的个人隐私信息。
4.为以下目的,您授权阿里巴巴披露您的个人隐私信息:a)遵守法律法规或遵照司法部门对阿里巴巴所要求的法律程序;b)保护和维护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支付宝、阿里金融、阿里云,中国雅虎等)的合法权益;e)在紧急情况下保护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或其用户或社会大众的安全。
5.本协议终止后,阿里巴巴有权继续保留您的信息。但阿里巴巴没有义务以任何形式向您提供该等信息。
七、特别授权。
您完全理解并不可撤销地授子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下列权利:
1.对于使用许可软件时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您授予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评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在多个层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此外,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您的全部资料数据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他作品内。
2.一旦您向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淘宝、支付宝、阿里金融、阿里云、中国雅虎等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且相关公司已确认您违反了该承诺,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按您的承诺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对您的使用许可及其他阿里巴巴可控制的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中止或终止对您的使用许可,并公示相关公司确认的您的违约情况。您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无须就相关确认与您核对事实,或另行征得您的同意,且阿里巴巴无须就此限制措施或公示行为向您承担任何的责任。
3.一旦您违反本协议,或与阿里巴巴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阿里巴巴有权以任何方式通知阿里巴巴关联公司,要求其对您的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关联公司中止、终止对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其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任何网站公示您的违约情况。
4.许可软件在必要时有权使用您的Android(安卓)终端处理器和无线网络等资源,用作容许其他许可软件使用者与您联络等目的。此项同意可能会影响您的使用感受和/或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您同意自行承担该等风险。上述协议还约定了授权范围、使用规范等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虽然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原告授予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对于使用许可软件时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的许可使用权利,但该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同时规定了阿里巴巴公司保证该许可软件不含有任何破坏原告Android(安卓)终端数据和获取原告隐私信息的恶意代码,不会监控原告使用Android(安卓)终端的行为或泄漏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对于原告使用许可软件所提供、形成的其个人隐私信息,阿里巴巴公司会予以保密。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阿里巴巴公司不会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透露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即该协议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授予阿里巴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于原告使用许可软件时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的许可使用内容,不包含原告个人隐私的信息。第七条的特别授权内容并非优于协议其他条款而存在,而是受协识第六条的隐私政策与数据内容的制约。故该第七条第一款不存在侵害原告通信自由、人格权和个人隐私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原告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手机淘宝一-软件许可使用协议》虽系格式合同,但该协议第七条第一款并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售形、也无免除阿里巴巴公司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
(2)协议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该协议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协议终止后阿里巴巴公司有权继续保留原告的信息,但没有义务以任何形式向原告提供该等信息的情形,也不属于前述可撕销的范围。阿里巴巴公司在该协议终止后保留原告的信息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收集、使用信息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删除原告因使用淘宝软件在阿里巴巴公司处形成的数据,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问题,鉴于原告已签署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同意被告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因而原告希望通过撤销或确认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的方式,否认被告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合法性,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说理也较为充分、透彻。被告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正当、必要”三原则,并未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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