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与风险负担(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当出现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本文公司宝将带大家了解合同法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与风险负担及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相关问题。
一、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与风险负担的案例说明
【以案说法】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于10月14日交货。后甲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指定的交付地点,但经乙公司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遂拒绝接受货物。而甲公司否认该批货物不达标,径自将货物卸到乙公司所在地。当晚,该地发生地震,该批货物遭到严重损坏。在本案中,因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乙公司拒绝接受的,风险仍旧由出卖人甲公司承担。
二、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某些情形下,标的物的风险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买受人负担,同时又存在着出卖人的违约问题,有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就是由于出卖人的违约造成的,这就存在着买受人的风险负担责任与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从责任自负的原则出发,在买受人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买受人得向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出卖人得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两个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原因是:
第一,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的义务与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法基本原理的规定是不可以抵销的。
第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方式与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标的物的风险是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导致的损失,这种损失适用经济赔偿,并只以遭受风险的损失额为限。
出卖人因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是经济赔偿,也可以是支付违约金、定金、解除合同等。在同为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仅以因标的物遭受风险所受到的损失为限,标的物全部遭受风险的,买受人承担全部损失;标的物部分遭受风险的,买受人承担部分损失。但出卖人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时,则不仅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金的数额可能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约定支付定金的,根据定金罚则的规定,出卖人因违约而需要支付的数额超过了买受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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