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服务 > 大众公司与百度商标侵权纠纷案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大众公司与百度商标侵权纠纷案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2-01-07 17:29:30
        分享到:
        132 点赞

        百度案和之前公司宝小编整理介绍的Inwood案尽管没有前述的秀水街案和百度案有那么相似,但在某种程度上却均属于为他人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相较而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则没有淘宝网那么幸运,遭到了败诉的后果。那么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为什么会败诉?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上去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起来了解下吧!

        商标侵权纠纷行为的认定

        大众公司与百度商标侵权纠纷案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两原告认为,百度网站在经营“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两个服务项目时没有尽到审査义务,致使搜索结果中出现了侵犯两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假冒网站,该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三被吿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告认为,首先,涉案的“大众”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范围为“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等,与本案涉及的搬场服务不相同,两原告在搬场服务上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因此也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其次,百度网站作为网络链接服务商没有法定义务和权利对被链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查或控制,即使百度网站安排数以万计的专业人员对数十万家参与,“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内容进行审査,也无法保证第三方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吸后,百度网站只能承担也已经承担了接到通知后断开链接的义务,本案中百度网站在收到诉状后已经及时断开相关链接,故不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大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类服务与搬场服务在相关公众看来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两者属于类似服务。由于两原吿从未许可接受“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使用“大众”商标,三被告亦未提供上述网站的“竞价排名”合同、经营资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故本院认定,接受“竞价排名”服务的网站未经原告大众交通公司许可在其经营搬场业务的网站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相关公众产生了误认,侵犯了原告大众交通公司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

        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网站链接以帮助公众在网上搜索、查询信息,其根据网民输入的关键词而在搜索结果中显示出的内容,不能被视为是百度网站自己提供的内容,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根据两原告输入的关键词,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的链接条目中含有“大众”和“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等字样,但这是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实现其主要功能的必要手段,同时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服务只起到了影响网页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的作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为第三方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主观故意,综上,百度网站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与搜索引擎通常采用的自然排名相比,"竞价排名"服务不仅需要收取费用,还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交选定的关键词,因此,百度网站有义务也有条件审查用户使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在用户提交的关键词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时,百度网站应当进一步审查用户的相关资质,例如要求用户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否则将被推定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竞价排名"服务上海地区业务的负责人应当知道"大众"商标的知名度,许多申请"竞价排名"的用户与两原告毫无关系,却以"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或者"大众搬场"为关键词申请"竞价排名"服务,致使搜索结果中出现了两个名称完全相同、从事业务相同但其他内容和联系信息完全不同的网站。综上,本院认为,百度网站应当知道存在第三方网站侵权的可能性,就此应当进一步审查上述第三方网站的经营资质,但根据三被告的陈述,百度网站对于申请"竞价排名"服务的用户网站除进行涉黄涉反等最低限度的技术过滤和筛选以外,没有采取其他的审查措施,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而导致了侵犯原告大众交通公司的注册商标的第三方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或处于显著位置,使网民误以为上述网站系与原告大众交通公司关联的网站,对原告大众交通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本院认为,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因此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两原告只起诉了三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应仅就其帮助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两原告认为,"竞价排名"与"火爆地带"服务项目属于百度网站的广告业务,由于接受上述服务的第三方网站属于虚假网站,百度网站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本质上属于搜索引擎服务,仅向网民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告知查找相关信息的途径,并不直接提供任何信息,也不能控制、编辑、删除上述网站上的内容,故百度网站提供"竞价排名"服务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竞价排名"服务的第三方网站在自己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等字样,引人误认为其是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上述网站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字样构成针对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其实质性功能是提供网络链接服务,其既不属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也不属于专门进行广告发布的网络传媒。作为"竞价排名"服务的提供者,百度网站仅对注册用户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产生影响,本身不提供用户网站上的信息内容,所产生的网页搜索结果也没有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因此百度网站的行为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服务,其有义务也有能力在存在侵权可能性的情形下,审查注册用户使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本案中,被告百度在线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知道原告大众搬场公司是上海地区的知名企业,百度网站对于以该公司名称或与该名称关联程度较高的词组为关键词的注册用户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或其与原告大众搬场公司是否有关联。而根据三被告的陈述,百度网站对于申请竞价排名服务的用户网站除进行涉黄涉反等最低限度的技术过滤和筛选以外,没有采取任何其他的审查措施,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而导致假冒原告大众搬场公司名称的第三方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或处于显著位置,客观上帮助了假冒网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原告大众搬场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本院认为,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实施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两原告只起诉了三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应仅就其帮助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好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大众公司与百度商标侵权纠纷案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有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代办理注册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撤三的,可进入公司宝点击在线客服进行了解,如果这样还不够,可以直接扫以下二维码进行一对一专业咨询服务,进行更详细具体的了解!


        相关推荐:

        商标侵权行为之售后混淆行为

        各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行为

        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行为关于时装公司与淘宝商标侵权纠纷案一

        标签: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案例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