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
本案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情形。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按照犯罪未遂处理,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的具体评析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案件评析
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早规定在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0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在此之前,法院在处理此类情形时亦是认定为销售假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只是在对于不同案值的处理上没有确立统一标准。2011年1月出台的《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第8条在吸收了前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0条的基础上,对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理作出了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知识产权刑案解释》第2条规定,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商标商品罪犯罪既遂。而额达到5万元即为“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已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根据前述《知识产权刑案意见》第8条第1款和第2款,无论未销售部分案值达到多少均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未遂。
关于罚金刑的标准。《知识产权刑案解释(二)》第4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本案中、章某和胡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为103万元,为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未遂和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经在法定刑内作了减轻处理,故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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