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之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例分析二
商标仅仅给了禁止使用商标的权利,以便保护所有人的商誉,阻止将他人的商品当做所有人的商品,商标不是禁忌。那么如果碰到修复和翻新的商品时,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呢?下面公司宝将通过相关案例分析来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之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例分析二
CHAMPION SPARK PLUG CO.V.SANDERS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331 U.S.125(1947)
道格拉斯大法官:
申诉人是火花塞的制造商,其销售商品时使用商标"Champion"。被申诉人收集使用过的火花塞,修理、翻新并转售这些火花塞。被申诉人在修理或翻新过的火花塞上保留"Champion"的字样。包装火花塞的外箱和内盒上都印有字母"Champion",还有表示特定型号或类型的字母和数字。他们还在火花塞上印有"完美工艺且有质量保障的火花塞"和"完美翻新的火花塞"的字样。每一个纸箱里都有单独装火花塞的小盒子。这些小盒子上同样印有表明该火花塞是经过翻新的说明图例。但是被申诉人的商业名称和地址没有印在包装盒上。被申诉人使用了申诉人的图表来向购买者介绍如何使用该火花塞。在每一个火花塞上都只印有极小的、黑底蓝色的字母"Renewed",但是几乎很难被注意到。
申诉人在地区法院起诉,控诉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地区法院认定被申诉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并禁止其继续提供和销售修复和翻新的申诉人的任何火花塞,除非:(a)商标和型号标记被移除,(b)火花塞用耐久的灰色、棕色、橙色或绿色涂料重新粉刷过,(c)"修复这个词"印在火花塞上,并且字母的大小和颜色的深度足以使每个字母非常醒目,(d)包装盒上的图例表明这些火花塞是使用过的最初由申诉人制造的,由被申诉人重新修复过的,最多能使用10,000英里。地区法院否决了会计核算的要求。
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被申诉人不仅侵犯了申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且同样否决了会计核算的要求,但是在如下方面修改了命令:(a)它取消了必须从修复和翻新的火花塞上移除商标和型号标记的规定;(b)取代了将"Repaired"这个词加盖在火花塞上的规定,它规定由电热压机用色差极大的颜色把"Repaired"或"Used"印在火花塞上,以便该字母可以被清楚地看到,这些火花塞完全由永久的铝粉漆或其他油漆、清漆完全覆盖,并且(c)取消了要求在包装盒上印上专用的精确的图例,而只要求使用更通用的图例。我们接受了复审令,因为该判决与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Champion Spark Plug Co.v.Reich 案的判决存在明显的冲突。
就被申诉人销售商品的方法使用了误导性字样的裁决以及他们不仅侵犯了申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并不存在异议。这里的争议在于授予的救济的充分性,尤其是巡回上诉法院拒绝要求被申诉人将商标"Champion"从转售的修复和翻新火花塞上移除的决定。
我们先不论使用别人商标促销新的还是使用过的火花塞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情形。此外,衡平法插手干预以禁止被告使用象征着原告商誉的商标且"拿基于原告商品特色的声誉去冒险"。
我们这里涉及二手商品。尽管使用过,这些火花塞仍然是"Champion"火花塞,而不是其他人制造的火花塞。有证据支持人们去怀疑——经过修复和翻新的二手火花塞会不及新的火花塞的性能规范。二手的福特和雪佛兰汽车的情况的确也是相同的。我们不会认为一定要先把"Ford"或"Chevrolet"商标移除,才能销售换了阀门和火花塞的汽车。在Prestonettes.Inc.v.Coty 案中,一种化妆粉的组成成分之一是具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一种香水是由有注册商标的香水重新装瓶并用小瓶销售的。本法院维持了否决禁止标签讲述事实的禁令的命令。大法官 Holmes 认为,"商标仅仅给了禁止使用商标的权利,以便保护所有人的商誉,阻止将他人的商品当做所有人的商品……当商标的使用方式没有欺骗公众时,我们在该词中没有看到这种神圣的权利去阻止使用该商标讲出事实。商标不是禁忌。"
可以想象的是,修复和翻新的商品如此广泛或者如此基本以至于用其原初名称称呼该物品将是一种使用不当的名称,即使添加了"二手"或者"修理过的"字样。但是这里并未涉及此种行为。这些修复和翻新的火花塞并没有新的设计。它们只是原初条件的恢复,只要可能。制造者添加上的铅字商标是根据火花塞所投入的使用确定的。螺纹和与火花塞配套的汽缸孔的尺寸都没有受到翻新的影响,相关的热范围也适合铅字商标。有证据显示,翻新后的火花塞在热范围和其他质量方面都次于新品。但是这一点在大多数二手商品上都是可预期的。的确,二手商品通常价格会便宜一些。这就是本案的情形。质量变低是不相干的,只要这些商品是明显而清楚的作为修复和翻新的商品而不是新品出售就可以。当然,二手货经销商可能会从原有商标中获得好处。但是,根据Prestonettes,Inc. v. Coty案中的规则,只要源于损耗或经销商的翻新导致的质量降低不会被认为和制造商有联系,那就是全是被允许的。信息的充分披露给了制造商有权享有的全部保护。
巡回上诉法院的法令是符合有关充分披露的规定的。我们不能说,在可用的备选方案中,它选择的这些对那个目的是不充分的。我们知道该案不同于Prestonettes,Inc. v. Coty案,此案既涉及商标侵权,也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一旦成立不公平竞争,针对违背者的救济的充分性的任何疑问通常就被解决了。但是,本案没有欺诈和仿冒的情节。当然,它们的缺少并不影响不正当竞争的裁决。但是产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特点和应该给予的救济相关。我们不能说,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行为、涉及的商品的性质和销售商品的方式需要比巡回上诉法院所提供的更严格的控制。
Mishawaka Rubber & Woolen Mfg. Co. v. Kresge Co.规定了支配商标巳经被侵犯且存在裁定对原告有损害而侵权者有获利的基础的情况下支配利润的会计核算的规则。但是它并不代表这种主张,即仅仅因为侵权行为的存在就一定颁布利润核算令。根据《1905年商标法》及其产生的先例,在颁布禁令就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情况下,会计核算巳经被拒绝了。在不正当竞争情况下这同样是真实的。
如上所述,此案中被告没有欺诈与冒用。几年来,被申诉人一直致力于遵守联邦员贸易委员会颁布的禁令,在火花塞和包装盒上加上标签来表明这些火花塞是使用过的,是二手的。此外,正如巡回上诉法院所陈述的,申诉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或者被申诉人因虚假陈述而获利的可能性似乎都很小。根据这些不同的情况,对我们来说,禁令就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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