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关于商标权用尽与平行进口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税率相对较高,加之对外贸进出口进行管制,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进口商还要支付委托代理费用,从而使进口商无利可图,平行进口也就没有产生的现实基础。那么,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平行进口行为呢?我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采用哪种政策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进行详细了解。
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关于商标权用尽与平行进口
商标法上的平行进口行为,又称为真正商品平行进口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商标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保护,且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商标权属于同一个商标权人所有或者商标权人之间有许可或控制关系,未经进口国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由于平行进口中涉及的商品既不是违法假冒的黑色市场商品,也不同于完全不存在商标权争执的白色市场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上销售的平行进口商品又被称为灰色市场商品。出现灰色市场商品和平行进口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同一种商品存在着价格差,从而在进口国可以获得高于在出口国销售同一种商品的利润。
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与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商标权用尽原则有着紧密的联系,坚持绝对的地域性原则会导致绝对禁止平行进口,商标权只在一国范围内用尽,商标权仍然能够阻止外国商品的进口,坚持相对的地域性原则会导致允许某些类型的进口,商标权可能在一定范围内用尽,如欧盟基本上采用的就是商标权欧盟范围内用尽,完全取消地域性原则会导致允许所有的平行进口,商标权在全球用尽,商标权不能阻止国外商品的进口。
表面上属于商标法问题的平行进口问题本质上却涉及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国家往往将商标的平行进口作为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工具,越强调商标的地域性的国家是贸易保护越严重的国家,因为强调商标的地域性就意味着商标可以成为阻止进口的工具。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税率相对较高,加之对外贸进出口进行管制,没有外贸进出口权的进口商还要支付委托代理费用,从而使进口商无利可图,平行进口也就没有产生的现实基础。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关税的逐步降低,阻碍平行进口产生的成本问题逐步消除,平行进口会日益增多,我国对平行进口采取何种政策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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