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我国商标法的举证妨碍规则及其发展(二)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我国商标法的举证妨碍规则及其发展,下面公司宝就以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审理的“梦幻恋舞”案为例进行介绍来讲解商标法的原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二)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鉴于本案中。点点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点点乐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知名度、点点乐公司的营收及宣传推广力度,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经营规模及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后果、主观方面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一审法院判决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关于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点点乐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由犀牛公司、畅梦公司掌握,本院以证据出示令的方式责令犀牛公司、畅梦公司提交有关被控游戏营业收入的证据,畅梦公司拒不提交任何证据,犀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控游戏的营业收入情况。本院认为,畅梦公司作为被控游戏的运营方,理应掌握相关游戏的收入数据,但其拒不提供,存在刻意隐瞒游戏收入的主观故意。因此,本院将参考点点乐公司的主张和提供证据的情况,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本院认为,首先,“恋舞OL”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恋舞OL》游戏2014年游戏收入5300余万元、2015年达11亿余元,截止到2018年3月28日该游戏下载量共计4363万余次。其次,《梦幻恋舞》游戏的下载量较高,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截止到一审判决前《梦幻恋舞》游戏的下载量达300余万次。再次,本案中虽未有明确证据显示《梦幻恋舞》游戏实际的营业收入情况,但根据点点乐公司运营《恋舞OL》游戏的营业收入情况、游戏行业利润率相对较高的商业经验,被控游戏的营业收入亦应较高。最后,在“恋舞 OL”商标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犀牛公司、畅梦公司作为游戏行业的从业者对此理应知晓,但其在运营游戏名称的选择上不仅未予避让,反而使用与“恋舞OL”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其主观攀附点点乐公司商誉,误导相关消费者的意图明显,具有侵权故意。综上,在畅梦公司拒不提交任何营业收入证据,以及罩牛公司未提交完整营业收入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综合上述因素确定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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