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洗稿”是媒体自己的痛(一)
“洗稿”“攒稿”问题由来已久,既有新媒体的竞争、挤压,也有传统媒体自身的版权管理问题。《“洗稿”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何在?》做了理性分析。傅雷去世超过50年,作品成“公版”,《傅雷家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进而受到保护?是否可以随便出版?“傅雷家书”四个字能不能随便用作书名?《做公版书怎样才能不侵权?》告诉你怎样“避雷”。教科书选用作品虽然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但也不能随便修改。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洗稿”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何在?
这几年,随着媒体融合的发展,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原创内容的转载、整合、利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其中一些情况被称为“洗稿”,而这一词一度成为去年传媒界的热词。近日,自媒体“呦呦鹿鸣”公号因文章《甘柴劣火》使用财新网等的原创内容,而与财新网记者“互怼”,再次将“洗稿”推向风口浪尖。
鹿鸣君认为,文章虽然使用新闻源很多,但都是对时事新闻的合法使用,而且在财新君抗议后,再次发文对新闻源做了标注。财新君强调,财新网的每一篇文章都包含记者的辛勤劳动和独创观点,而且通过各种形式声明需要付费才能阅读和使用,鹿鸣君属于明知故犯,巧取豪夺。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很多专家也参与了讨论,一些技术平台还使用区块链、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和有关算法进行比对分析,结果也不甚明了。
实际上,对他人稿件的整合、利用,传统媒体之间早已有之,只是由于以前互联网、新媒体技术不那么发达,这种行为没有迅速成为社会热点。这种整合、利用,有多种形式和手段,产生的稿件社会影响也不同。不过这种整合有时确实对某个新闻热点、新闻事件、新闻人物的报道更加全面甚至深刻、分析更加独到,被整合利用的媒体人也可能认可。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整合、利用属于业内所称的“洗稿”,为业界所不齿。现在传播手段多样,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记者,对于“洗稿”“攒稿”“扒稿”,人人都要路过踩一脚,吐个槽。
由于财新网文章需要付费阅读,笔者没有得到原文,而且笔者和所在机构也未接到任何一方对诉争文章进行比对鉴定的委托,笔者此文只是针对这种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对他人稿件的利用、整合,到底是“洗稿”,还是“合理使用”?“洗稿”都侵犯著作权吗?还是有时仅仅属于新闻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这需要把握《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起码的版权法律常识,同时需要原创内容的媒体及其作者根据具体文章内容进行比对分析,最关键的还要看原创媒体和作者的态度,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新闻伦理道德,即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媒体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可以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报道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再现其他媒体的内容。《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12种,但所有构成“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按照几个国际版权公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所引用的内容还不能构成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以笔者多年处理这类问题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简单但是比较管用的检验方法,那就是把引用他人的内容删掉,你的文章是否还完整,主题是否还存在,是否还构成一篇文章?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整合、利用行为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否则就容易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
有时候,新闻界整合、利用的仅仅是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开的资料、通用知识、时事新闻等,那就需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标明出处和作者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张华,人人都是记者,对于"洗稿”攒稿”扒稿”人要路过由于财新网文章需要付阅读笔者没有得到原文,而且笔者 R房查机构也未接到任何一方对诉争文章进行比对鉴定的委托。茗者此文只是针对这种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对他人稿件的利用、整合,到底是“洗稿”,还是"合理使用"?“洗稿”都侵犯著作权吗?还是有时仅仅属于新闻伦理道德晨面的问题?这需要把握《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起码的版权法律常识,同时需要原创内容的媒体及其作者根据具体文章内容进行比对分析,最关键的还要看原创媒体和作者的态度,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新闻伦理道德,即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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