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古籍点校应受尊重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古籍距离我们很遥远,流传千百年,因而都不受版权保护。但是,古籍经过专家标点、断句、分段落、补遗、校勘、整理、注释后,形成的“点校本”,由于包含了智力劳动,也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实践中,古籍点校本是否受版权保护,往往需要对古籍点校的智力劳动是否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学术界对此多有争论。
一般认为,简单的标点、断句往往很认定具有独创性,而复杂的整理需要一定的智力劳动,可能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件判决认定古籍点校本智劳动应当获得尊重,但司法保护的不是古籍内容本身而是者、整理者出版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部分。中华书经十四史”和清史稿)点校本被制作成电子书数据库内阅读器,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多家单位,大都获得了法律支持。
改编演绎作品不能太任性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事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主要涉及“公版”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长期以来,出版界、影视界、游戏界对“公版”经典名著的改编改写、演绎情有独钟,但是,很多改编、改写、演绎没有道德和法德底线一味地追求娱乐性博人眼球,甚至违背人们对作品的一贯认知,改编演绎任性随意,甚至歪曲、篡改,有的配图与文字内容严重不符,往往会侵犯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由于名著作者的后人和公众不了解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的规定,这类问题诉至法院的不多,公众和媒体大多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费。但是这也涉及市场竞争秩序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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