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出版社和教育管理部门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常明确,教科书编写、审定、出版环节中,每个环节都有较长的时间和流程。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教科书审定部门是不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教科书特点,主动取一些避免法律纠纷和激化社会矛盾的积极做法,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比如,在教科书审定后、出版前,是否可以建立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社会公示制度或向承担“法定许可”报酬转付法定职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向协商公示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教科书的提前宣传和展示,更重要的还是让作品人选教科书的著作权人和承担教科书选文稿酬转付的法定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知悉人选情况和对删改的反馈,以便帮助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解决报酬转付和作者对删改的认可等问题。
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对文著协向其追讨教科书选用会员作品报酬百般推诿。
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侵犯作者获酬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侵犯作者署名权和修改权等人身权。不但要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借此机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作品入问题。选教科书著作权人的获酬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则应该在教科书编写、审定版工作中守法普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为守法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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