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之租赁物的假疵担保责任与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济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相赁物的除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公司宝小编整理了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假疵担保责任与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内容,欢迎大家来了解清楚其中。
一、租赁物的假疵担保责任
该条文规定了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则及其例外。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即是出租人不承担租货物的取疵担保责任,但不是说在融资租货合同中不发生服疣担保责任,而是由出卖人直接对承租人承担了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党全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和指示去购买租赁物,租赁物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商定后才指定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而且出租人也不对租赁物进行实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法律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视保责任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出租人的取疵担保责任不能被免除,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也是无效的。这些例外情况是:
(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的。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只是向出租人表明欲租赁物件的大体意向,因为信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能力,就委托出租人自行决定所选择的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出卖人等。如果租赁物是在这种情况下由出租人购买的,则不能免除出租人对该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须承担责任,而非出卖人承担。
(2)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在一般情形下,出租人免除承担租赁物瑕统担保责任的原因在于租赁物和出卖人是由承租人自已选择决定的,租赁物的购买没有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的因素在内。但是,如果承租人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进行了干预的,此时租赁物的选择已不完全是由承租人自己决定选择的,因此,出租人不得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二、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该设备发生故障,轧到该机床操作工胡某的手臂,造成轻度残疾。胡某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认为该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甲公司所有,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对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融资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五、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六、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属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货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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