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防护商标制度
商标法关于防护商标制度,防护商标,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在初始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其初始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商标,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注册防护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初始商标,防止他人将其初始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混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误导消费者误认、购买,实现不当利益。防护商标和普通商标不同,普通商标均要求注册人必须使用,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但防护商标除初始商标外,其他商品或服务之上注册的商标不需要使用,也不会被撤销。由于防护商标保护范围强大,一般有防护商标制度的商标法会要求防护商标注册的初始商标必须达到驰名的程度。防护商标制度就是利用注册防护商标来保护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本是采用防护商标制度的国家,《日本商标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防护商标。根据该法的规定,防护商标注册的要件有三项;一是商标必须达到驰名的程度,即在表示自己业务相关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已广为消费者所知晓;二是当他人在其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与其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该商品或服务又有可能与自己业务相关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时,可以在那些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防护商标的注册;三是注册同一的商标标志,即初始商标之外的防护商标必须和初始商标标志同一。
日本在1996年修订《日本商标法》之前商标法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防护商标制度进行。但是由于上述注册防护商标的同一商标条件的限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完善。鉴于此,日本曾于1993年修改《不正竞争防治法》,规定禁止实业不得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于日本国内享有的驰名标章。这种修改尽管完善了日本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却导致《日本商标法》和《不正竞争防治法》产生了冲突。1996年修改《日本商标法》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就增加了第4 条第1款第十九项规定:"为不当之目的(为获取不当利益、加损害于他人或其他不当目的等)而意图使用相同或近似于广为日本国内或国外之需求者所认识之表彰他人营业上的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者",不得申请注册。同时并规定,违反该项规定而注册的商标,可以对其提起异议或申请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判。当然,驰名商标必须在申请和注册时均驰名才可以。1996年修改《商标法》时,因完善了驰名商标的保护,于是是否应该废除防护商标制度也曾在此次修改中提出。1996 年法律修正基础的财团法人智慧财产研究所的报告书中指出了现行防护商标制度的五项缺点:(1)因不正竞争防止法的修正使得防护商标的利用价值显著降低;(2)注册时将"驰名性"和"混淆之虞"进行固定有导致不恰当扩充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之虞;(3)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时所引起的"出处混同之虞"的要件很难判断;(4)防护商标的注册因仅限于"同一"商标,在适用上有其先天局限;(5)国际上利用这一制度的国家为数非常地少。尽管该报告书承认防护商标的上述各项缺点,但因下列理由而认为不应贸然地废除:(1)不正竞争防止法中有关著名商标的规定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并不能完全替代商标法;(2)违反不正竞争防止法的行为不适用于海关措施;(3)"驰名性"或者"混淆之虞"之类的问题仅是实务运作上的问题而非制度本身使然。因此,认为防护商标制度应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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