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
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在条件上,这些地理标志是互不相同的:其中货源标记几乎没有任何条件,仅仅表明“标记”与商品的“地理来源”之间的联系;原产地名称的条件最为严格,和地理的联系最为紧密,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根据《里斯本协定》第2条规定:"在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理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在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而地理标志的条件则介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之间。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地理标志'是指识别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者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理标志一词和原产地名称一词的差别在于地理标志可以因声誉而形成,而原产地名称则不能因声誉而形成,纯粹是自然和人文的因素。这就意味着地理标志的条件比原产地名称的条件要稍微宽松些,获得保护也更为容易。有时,这三种标志也被人们统称为"地理来源标志"。
无论是哪种地理标志,均有以下共同点:(1)均与地理名称有关。无论是货源标记还是原产地名称,均与一定的地理名称有关,其差别不过在于,前者仅仅是表明该产品生产于某地,而后者不仅要求某产品生产于某地,而且该产品的特殊质量还与该地区的自然或人文环境有关,差别仅仅是信息量上的。原产地名称比货源标记含有更多的信息。(2)均是识别性的工商业标记,而区别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我们知道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被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的工商业标记。无论是货源标记还是原产地名称均是一种识别性的工商业标记,而不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因为,各种地理标志均是用来表示某种商品的(或者是其来源,或者是其质量上的地理特色),而不包含什么创造性。(3)地理标志本质上是一种符号。地理标志的能指就是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而其所指则是该地理标志产品所包含的与地理有关的产品的信息。
地理标志与商标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共同点是二者都是一种识别性工商业标记。不过,尽管地理标志是一种识别性的工商业标记,它却是一种不同于商标的符号。二者的区别在于:(1)识别对象不同。商标用来识别在市场中提供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地理标志则用来识别一个或几个生产这种使用这种地理标志的产品的企业坐落其中的地理区域。因此,在某人或企业能够排除其他人或企业使用地理标志意义上说,地理标志没有所有人,而坐落在地理标志所指的该地区的任何一个企业由于产品来源于该地区从而均有权使用所说的标记,当然一般需要符合某种特定的如管理原产地名称使用的行政命令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因此当在商业上把地理标志看作为一种特殊种类的特征符号而因此成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别种类时把它们同商标区分开来是很重要的。(2)地理标志是一种"规约性"符号。在符号学上,符号包括符号内容(所指)与符号形式(能指),,二者共同构成了符号。比如"毛泽东"这个符号,其能指就是"毛泽东"这三个字的图形和读音,而所指就是"毛泽东"这个人所代表的信息或意义(如他是中国开国领袖,等等)。符号还被分为"规约性的"与"非规约性的"两类,前者如拟声词,能指受所指所制约,而后者则包括大多数符号。恩格斯曾谈到非规约性语言符号的特点,他说:正和负。也可以反过来……北和南也一样。如果把这颠倒过来,并且把其余的名称相应地加以改变,那么一切仍然是正确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称东为西。太阳从西边出来,行星从东向西旋转等等。这只是名称上的变更而已。虽然,恩格斯的话一般而言仅仅适用于符号初创阶段,但是它无疑生动地说明了"非规约性"的符号的特点。而"规约性"符号则不能随意替代,如拟声词。由于地理标志必然与地理有某些联系,显然,地理标志就是属于规约性的符号,即地理标志的名称是事先确定下来的,例如绍兴黄酒、茅台酒等酒就不能叫其他名字。规约性的符号其"能指"与"所指"的关系比非规约性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密切的多。地理标志与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之间不仅有生产地的联系,即该产品是在该地生产的,而且对于传统的原产地名称这种地理标志来说,联系还不仅于此,地理标志所标记的地方实实在在与产品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正是地理环境决定了产品的特殊质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地理标志本身就是产品的一种要素。在这里,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距离更近了,甚至联为了一体。因此,如果把商标这种完全是"以此事物(商标标记)表示彼事物(产品或商品)"的最典型的识别性工商业标记作为一端,把产品或商品这种"自身表示自身"的东西作为另一端的话,地理标志就可以说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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