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商标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门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也起着辅助保护作用,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地理标志的国内法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类是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即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加以保护,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保护模式;第二类是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如法国制定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第三种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 16 条第2款结合了《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议》的规定而界定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16 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从而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国家工商局1994年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仅仅提到原产地标志注册证明商标的问题,而 2003 年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则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优点是商标注册审查体制非常成熟完善,无需再建立一套独立的体系。同时,用商标注册审查体制审查地理标志在确定地理标志的商品类别、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权利冲突等方面都更为简单。不仅如此,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还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国际注册,给予地理标志更广泛的保护。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商标法的保护模式。
(二)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
除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8 月17日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3月5 日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也都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目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继续负责。
(三)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除了前述两种制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地理标志提供着辅助的保护,主要是从禁止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将"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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