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表现
商标法关于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表现,商业标志均是由标志和识别对象的相关信息组成,其中标志是商业标志外显的一面,而识别对象的信息则是商业标志内隐的一面,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尽管商业标志是标志与识别对象信息的统一体,但对于不同的商业标志来说,标志和识别对象的信息却是可以有不同的组合的,即同样的标志可以代表不同的识别对象的信息,而同样的识别对象的信息也可以由不同的标志来代表。因此,各种不同的商业标志在标志或者识别对象信息方面就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与重叠。由于权利客体的这种交叉与重叠,建立于其上的各种商业标志权利互相之间发生冲突也就不可避免,需要适当安排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
商业标志权利冲突可以发生于同种商业标志之间,如商标与商标之间的冲突、商号与商号之间的冲突等,也可以发生于不同的商业标志之间,如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间的冲突、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商号与域名之间的冲突等。由于商标是最重要、最常见、保护最完善的商业标志,实践中和商标之间发生冲突的案例最为多见,因此本书也以商标为核心分析商标与相关商业标志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同种商业标志之间如商标与商标之间、商号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在各自的制度体系内已经有相关的比较成熟的冲突解决方案。
(一)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
尽管地理标志是历史自然形成的结果,不仅其产品是长期而稳定的自然或者人文因素形成的,其称谓也是约定俗成自然演进的结果,这意味着地理标志本质上是使用取得的。但现行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则基本上均采用注册保护体制,这就意味着没有注册的地理标志很难获得保护或者只能获得非常不确定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在没有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人事实上只能根据《商标法》第16条阻止他人注册。同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既不是从来就存在的,也不是突然建立起来的,因历史原因在制度建立和完善之前可能会有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商标,这种情况在我国表现得尤其突出。最典型的就是"金华火腿"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据文字记载,"金华火腿"最早在唐朝开始生产,到宋朝就有了一定的规模。清朝以后更是一直驰名海内外。1910年、1915年和1929年"金华火腿"分别在南京"南洋劝业会"、北京国货展览会、美国"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和杭州"西湖博览会"多次获奖,新中国成立之后更是连连获得各种奖项。新中国成立前,金华地区生产的火腿虽然被约定俗成地被称为"金华火腿",但其产品包装上印的都是各生产作坊和商号的标记,并没有"金华火腿"的字样。直到1951 年,金华市在工商业改造时组成了一家"公私合营金华火腿厂",从此"金华火腿"这四个字才开始作为商业标志出现在商品和包装上。生产金华火腿需要特定的原料、气候和传统工艺,因此其产地一直以金华及其周边地区为主。据统计,1981年,浙江省出口的金华火腿中,来自金华地区的占88.1%,而1991年竟占了100%。由于我国直到1994年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才第一次在法律上进行地理标志的设权模式保护,直到2001年才建立了全面的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规,作为地理标志的"金华火腿"早在 1979 年就被浦江县食品公司注册成了商标,于是早在80年代初期金华市火腿生产厂商就与当时拥有"金华火腿"商标权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发生了诉讼冲突。尽管最终以拥有商标所有权的浙江省食品公司胜诉而告终,但败诉的金华市火腿生产厂家始终不服,他们认为金华火腿是金华地区优越的地理条件之所赐,是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劳作于斯的金华人劳动和智慧的结晶,金华火腿商标不应由省食品公司独占。2003年,当浙江省食品公司在上海再次挑起"金华火腿"争执之后,最终却以被告为正当使用而被判败诉。
(二)商标与商号的冲突
由于商品或服务总是由企业提供的,而商标和商号总是会同时出现于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中,商标和商号是最为接近的商业标志,也是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商业标志,实践中出现的商号与商标冲突的案例也最为常见,"惠工""海菱"商标、商号交叉案是此类案件中最典型的一个,著名缝纫机生产厂家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的"惠工"商号及其上海市著名商标"海菱"就曾被人以"惠工"商标和"海菱"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如前所述,尽管域名主要是技术性的网络地址,但其使用同样可能产生识别性,从而发挥类似于商标的作用。而实践中也存在故意搭别人商标便车的注册域名的客观情况,如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PDA"商标就曾被他人抢注为域名从而发生纠纷。
(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但和商标发挥的功能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极其容易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实践中,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使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而注册商标的不正当使用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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