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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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否认定香港荣华公司第 1567181号、第1567182号、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六)今明公司和世博分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在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时使用"荣华月饼"字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所主张的知名产品特有名称与其所主张的"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名称相同,在已经认定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定今明公司和世博分公司侵犯"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重复的司法救济,因此,不再确认今明公司和世博分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生产、销售"荣华月饼"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关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由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今明公司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一审法院根据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请求,适用《商标法》第56 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今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定今明公司向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6)东中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567181号、第1567182号、第1567183号、第15671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对"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三、限今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香港荣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四、驳回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及苏国荣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
1990年11月8、9日,香港的《华侨日报》《明报》对荣华集团创业周年举办的抽奖活动进行了报道。从报道的内容看,荣华集团举办的中秋消费通抽奖活动(即每盒月饼附送一份抽奖回条)得到了众多回条,其中有北京、沈阳、上海、新疆、内蒙、广东、兰州等地,及美国、澳洲、日本、台湾、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地区消费者的回条。
1995年,香港荣华公司冠名赞助了"荣华月饼杯"世界女排大奖赛,该赛事电视报道的范围覆盖内地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广东、上海、成都、长春、福州、广西、哈尔滨、湖南、江西、山东、武汉、西安等地。1996年,香港荣华公司再度冠名赞助了"荣华月饼杯"世界女排大奖赛,该赛事电视报道的范围覆盖内地大部分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广东、厦门、福州、成都、长春、广西、哈尔滨、湖南、江西、青岛、武汉、西安、郑州等地。1995年香港荣华公司赞助香港公开羽毛球锦标赛,当时各大媒体均有报导,除新华社外,广东、上海、北京、湖北、河南、大连、苏州、宁波等地均播映了赛事。
1994年12月10日,东莞荣华公司成立后,于1995年至1997年间有在广东、北京、福建等地销售荣华月饼的事实。年后,香港荣华公司通过网上购物等方式在全国各地持续销售荣华月饼,到2006年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均有"荣华月饼"销售,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赞誉。
1998 年6月12日,苏国良、苏国荣、苏国权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湾常悦道20号环球工商大厦6楼8室。2007年12月10 日,载鹏有限公司(TAKE RESULTLIMITED)在香港调查了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资料显示,由1987年10月起,"金标投资有限公司(GOLD POINTINVESTMENTLMITED)"系香港九龙湾常悦道 20号环球工商大厦6楼8室的业主,香港苏氏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在香港的电话公司登记,也没有涉及任何民事钱债的记录。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中行初字第1355 号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4131号《关于第 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争议裁定书》。第4131号裁定是针对香港荣华公司就顺德苏氏荣华厂(苏国荣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第 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作出的,该裁定对第1255171号商标予以维持。2008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107号行政判决,维持前述一审行政判决。
2007年12月2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1364 号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4132号《关于第1717036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第4132号裁定是针对香港荣华公司就顺德苏氏荣华厂(苏国荣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第1717036号图形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作出的,该裁定对第1717036号图形商标予以维持。2008年5月13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113号行政判决,维持前述一审行政判决。
香港荣华公司于1991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柴華"与"柴華 WAH1950及圄"商标,但被驳回,理由是"柴華"与"荣華 WAH1950及圄"商标与永乐糖果厂注册在相同商品上的第533357号注册商标的"荣華"文字相同。
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停止侵犯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认定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的荣华月饼侵犯了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与驰名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判令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3.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赔偿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4.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在《东莞日报》《广州日报》《中山日报》上公开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负担。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追加苏国荣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3月16日,在一审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时,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再次提交了一份书面的《起诉状》,将今明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及追加的第三人苏国荣都列为本案当事人整合为一份《起诉状》,并在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一步明确了第一份《起诉状》第2项诉讼请求中"所指的'驰名商标'……具体包括;1.'荣华'二字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2.花好月圆的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为驰名商标;3.'荣华月饼'(文字)与'花好月圆'(图形)的组合图形标识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苏国荣在一审判决后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一审法院以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由未准许苏国荣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向苏国荣开具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收取苏国荣预交的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时已当庭向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及广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送达了苏国荣的上诉状,并当庭对苏国荣的上诉请求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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