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原因
商标法关于商业标志权利冲突的原因,商标标志之间之所以会产生权利冲突,固然与有些人利欲熏心地通过钻法律空子故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业标志相关的不同商业标志以达到谋求非法利益的目的有关,但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各种商业标志本身的性质与商业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标志之间之所以会产生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
(1)商业标志本身的性质是商业标志之间权利冲突的基础原因。商业标志主要包括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域名及其他识别性商业标志。尽管这些商业标志的识别对象是不同的,它们也有很多共同点。首先,它们在功能上是相似的。尽管各种商标标志由于其识别对象不同而会传递不同内容的信息,但由于在功能及功能发挥机理上的相似性,各种商业标志的基本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各种商业标志在性质上均是关于识别对象信息的"代码"。商业标志这种"代码"之所以能够在通信系统中起到通信的作用,其根本原因便在于它从来就不是其自身,而从来就是一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关系,所以它才能以商业标志这种物理媒介的传送而传送了它实际代表的事物即有关识别对象的信息。在商业标志参与的通信系统中,其中的商业标志这种代码的物理媒介是构成商业标志的声音、颜色、线条等等,而其所实际代表的事物,则是关于识别对象的信息。商业标志是标志与识别对象的信息的统一体。
不过,尽管各种商标标志均是标志与识别对象信息的统一体,商业标志中的标志和识别对象的信息还是有所区分的。同样的标志可能代表不同的识别对象的信息,而同样的识别对象的信息也可能有不同的标志所代表。不仅如此,所有商业标志均是通过人而发挥作用的,而人是通过其感觉器官来感受商标标志的,这就导致各种商业标志发挥作用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商业标志之间在标志和识别对象信息之间不仅可能会有所交叉重叠,更可能由于人的认知的不精确而导致识别错误。同时,由于各种商业标志在立法上是分门别类而缺乏统一安排的,各种商业标志之间不仅有着不同的保护强度与保护方法,而且互相之间也不能"互通有无"避免各种商业标志之间的冲突。这就是各种商业标志之间产生冲突的基础原因。
(2)商业标志立法的历史局限与现实条件制约是商业标志之间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因。各种商业标志本身出现先后不同,各种商业标志保护的立法也有时间差异。从历史上来看,最早出现的是商号,其次出现的是商标,再次是原产地名称,最后才是域名。由于产生时间的差距,在历史上统一进行立法规划是不现实的。同时,由于信息沟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早期,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可能出现一个适用于全球的商业标志检索系统,商业标志的全球统一保护便不具备可能性。即便是在国内,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商业标志注册登记体系也很困难。商业标志立法的这种格局使得商业标志的保护更为复杂难解,因为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即本来适合用某种制度保护的某种商业标志,由于历史上当时并没有这种制度而选择了相近的制度进行保护,历史地制造了一些商业标志保护的扭曲。如前述我国发生过的"金华火腿"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
(3)商业标志立法的静态思维也是商标标志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现行商业标志立法基本上是静态考虑问题的,根本没有从动态角度看商业标志的保护问题,它不考虑商业标志的成长问题。现行商标标志立法静态思维的最为典型的表现是传统商业标志立法中的按类保护原则或专属性原则。所谓按类保护原则,对于商标法就是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对于商号来说则不仅意味着按照行业来进行保护,而且还按照地区来进行保护;对于域名保护来说就是按照一级或一级加二级域名的类来进行保护;对于整个商业标志立法来看则是按照识别对象是商品或服务,还是企业,抑或是虚拟空间的地址而分别立法进行保护。一般来说,商业标志的效力不跨越其所注册或登记的"类"的范围。在静态思维下,由于商业标志不存在发展与变化的问题,因此便不存在将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志相同而使用的商品范围或企业范围等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驰名商业标志共存的问题。在这种静态思维下,驰名商标等类似的驰名标志的特殊保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然而事实上包括商标在内的各种商业标志均是逐渐使用的,而且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和使用量的扩大,它们也是逐渐成长的,或者说所有的商业标志均具有"成长性"。现在不驰名的商业标志将来可能成长为驰名商业标志,于是这就存在着这种可能,即在同时或大致同时两个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但是使用于不同且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或不同行业地区的企业的商业标志均"成长"为驰名商业标志,当这两个驰名商业标志均寻求特殊保护的时候,这两个驰名商业标志之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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