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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消息,12月起,广播电视行业涉及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

        更新时间:2019-12-05 06: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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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日起,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行业涉及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开展“证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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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行业涉及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其中涉及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等重点审批事项的“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具体措施如下: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具体改革措施:将专家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


        3.设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4.在许可审批和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等渠道,对从业主体的规范从业信息进行核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具体改革措施: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节目制作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2.对于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下发处理决定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具体改革措施:


        1.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3.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有效期限由180日延长至1年。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电视剧制作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于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象,下发处理决定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材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实地检查、监听监看等方式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测,对重点节目、疑似存在问题的节目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3.设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规的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开展联合惩戒。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6.在许可审批和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等渠道,对从业主体的规范从业信息进行核查。


        除此之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还涉及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等审批事项。


        附: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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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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