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恶意商标注册?应予驳回!这一波法律新规必须了解

        恶意商标注册?应予驳回!这一波法律新规必须了解

        更新时间:2019-12-06 02:19:11
        分享到:
        126 点赞

        商标作为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身份标识”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近年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对注册商标的需求日益增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制度改革,优化程序、缩短周期、降低成本,让市场主体享受到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

        1 (53).jpg

        近期实施的一波商标法律新规今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今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四次《商标法》修法,重点就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作出规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2、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3、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经以总局第17号令形式发布,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规章共19条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


        1、强化申请商标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章对商标代理机构提供代理服务予以明确规范。坚持全流程监管,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2、列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在总结多年来商标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章详细列举了判断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等,增强了审查商标注册行为的操作性和透明度。

        3、依据《商标法》,规章严厉惩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


        △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


        △规定针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自律措施等,多措并举形成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4、优化商标申请注册服务。针对实践中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不便等问题,规章要求,进一步优化商标申请注册渠道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提升服务水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启用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


        各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权利人,请提前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过渡期使用工作,合法、规范地使用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