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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描述,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和SP经营许可证。以SP经营许可证为例,按照业务开展范围的不同,SP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可以分为全网SP经营许可证办理和地网SP经营许可证办理两种情况。办理全网SP经营许可证,是需要到国家工信部进行办理的,而地网SP经营许可证则是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办理。以全网SP经营许可证申请为例,如果你申请的SP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国内内资公司,并且含有外资背景的法人股份,不建议去申请,因为出于国家信息安全的保障和有效地管理,存有外资背景的话,就会加大申请失败的几率。大家在申请的时候,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可以事先去进行咨询。

答:

需要看网络游戏在运营的过程中是否收费,如果不收费的话则无需办理。游戏出版备案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发布的对于游戏根据[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和[计算机游戏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游戏软件著作权,含网络游戏)法的保护。同时,游戏版号也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相关游戏出版上线运营的批准文件,全称《网络游戏电子出版物审批》。

答:

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需要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厅或者文化局进行办理的。此外,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要求的,包括了: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时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符合文化部 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八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 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5、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港澳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答:

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办理。以游戏备案的办理为例,办理网络游戏备案,就可以分为游戏运营备案和游戏出版备案两种情况。办理游戏运营备案,是需要到文化部进行办理的,而游戏出版备案的办理,则是需要到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以游戏出版备案办理为例,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游戏文字及图片全部脚本;文字稿包括:游戏总体介绍、开发运营公司介绍、NPC人物对话、物品道具名称、技能列表说明、任务文本、防沉迷设置说明、游戏内的屏蔽词库等相关文字内容;

2.游戏客户端光盘 [网页游戏无须准备] 六份;

3.游戏申报所需资质材料为: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著作权、授权书 、ICP、承诺书(以上均要盖章)。

答:

网络游戏是一种典型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先申请ICP证。在ICP证的申请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的,包括了: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答:

网络游戏的定义为: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如涉及到联网对战和更新,需按照网络游戏进行审批。

答:

需办理进口游戏备案。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答:

需要到省文化厅或者文化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的,包括了: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游戏运营备案、游戏出版备案。以游戏运营备案为例,在游戏运营备案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五)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六)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七)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九)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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