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进行定义?
2015-06-16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1)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2)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3)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研究报告等办理材料的。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许可证的办理,是需要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办理的。办理地网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许可证,应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1、 上述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按目录顺序编页码装订,使用文件分隔页区分不同的章节,法人签名的文件必需法人亲笔签名。所有附件复印件注明“本文件与原件一致”外,超过两页的还应加盖齐缝章。
2、 办证人员申请和领证时各需出具本公司的法人委托书一份,注明被委托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委托事项,在领证的法人委托书上要注明授权领证人员签署《特别规定事项》(该文件由发证机关在发证时打印,领证人员领证时当场签署,领回后公司加盖公章);
3、 申请时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章程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查验。工商营业执照、章程的复印件还需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章。申请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交工商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申请文件需法人签名的文件中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名。
4、 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或审计报告中的股权结构需一致。
5、申请多种业务的,只需提供一份申请材料,除了申请书封面、申请表、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以及附件之外,不同的业务要有不同的可行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在线交易处理业务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含因特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向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品交易处理的用户提供公共平台服务。
(2)、利用互联网站提供在线数据处理服务的 ,一般其数据处理服务是无偿的,同时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不属于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此业务经营许可证,但需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
(3)、经营者仅限租用公用通信网络资源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得擅自建设专用电信传输网络或利用非经营性网络资源及设施,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经营者在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过程中,如需要国家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办理相关批准文件。
(5)、申请者申请材料中应有严格的用户资料、商业信息等用户隐私权保护机制和措施,妥善保存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平台上所传输处理的相关数据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6)、经营者服务器应设置在业务覆盖范围内。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来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原则上业务经营者初次申请许可业务覆盖范围不能为全国。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组成。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