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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应注意明确商标许可的有效期(不能超出注册有效期)、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范围)、许可金额、结算方式等;

  2、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应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使用中不得改变注册标志。许可人需保证许可期内不得申请注销该商标等;

  3、许可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许可人非注册人的,则属于再许可,需提供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许可的商标应是被核准注册的商标。

答:

  注册商标许可备案申请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许可备案证明。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答: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以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在许可方遭遇撤三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更多的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既可解决急用商标的需求,也可通过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除此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主要是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阅。若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议您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以便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同时许可后的商标被许可人是可以再许可的,即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由此对商标的知名度可呈扩散试的提高。

商标注册流程详情?

2015-11-23 loading 次浏览
答:

  1.注册商标前,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

  2.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3.形式审查: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后3-4个月左右,若各项文件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审查机构会编定申请号,确定申请日,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注:2014年5月1日之后申请的商标,由于新商标法受理程序的调整(商标局把对商品、图样等的审查放到受理通知书之前了),所以受理通知书的下发时间延长到了3-4个月,不再是之前的1个月左右。

  4.实质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商标局就会下发商标注册证了。

答:

  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并不是交钱就一定能注册成功。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1、在查询日之前8个月左右新申请的商标不能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如:在盲区内没能查到相同的在先商标,

  2、商标审查有一定的主观性,能否注册成功有时取决于审查员的具体判断,大家的认识可能不一致,如:以下两个商标,29类因不良影响驳回,31类通过审查。

3、商标代理组织的失误(查询失误)、不负责任(漏报、错报)或无职业道德(不告知明显风险或抢注客户商标)。

答:

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答: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

  5、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7、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

  8、字号查询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9、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的评估报告;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

  1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2、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

  13、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4、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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