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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电视剧审查的作用有

(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

(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四条 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答:

电视剧备案即电视剧的剧本备案公示,在政策变更之前称作剧本立项。其实拍摄剧目并非都可以备案的,备案企业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视剧和电影在拍摄前必须先要送审故事大纲和梗概,在通过之后,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电视剧和电影剧本送审,在剧本审批通过后,一般电影电视总局会出示剧本修改意见文书。如果此剧本并不马上投入拍摄时,那么此剧本也是已经在广电总局备案了,这样就加强了剧本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在剧本送审过后才能够申请拍摄许可证。所以电视剧备案是在开拍前,拍摄完毕后还要进行电影上映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答:

电影备案立项是针对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按照我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办理单片拍摄电影立项拍摄许可证的材料有哪些?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答:

营业性演出单位和经纪机构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应当在演出前30日报文化部批准,在华外国人有受聘单位的,应当出具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函件。

外国人来华演出许可证适用的人员有:

(一)受聘在中国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及随行家属;

(二)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三)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

(四)留学生、来华访问、旅游的人员;

(五)其他临时来华人员。

经文化部批准来华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不适用。

答:

电影发行许可证,是规范电影行业的很多证件的一个针对发行时的证件,其他的还包括了什么影视制作许可证,电影拍摄许可证等等,电影发行许可证只是其中之一,在办理电影发行许可证的时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及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才能确保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办理顺畅,那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电影发行许可证办理时需要符合的条件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审批所需材料必须要包含申请的章程;

5、注册资金证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电影发行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6、经营场地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8、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9、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答: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

3、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如国家承认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学历证、培训证或工作证等);

4、《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有“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营范围);

7、公司章程复印件;

8、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答: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定义,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场所、团体和个人两的办理材料有以下几点:

(一)场所、团体(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1、申报报告

2、填写《申请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非本市户籍者提供暂住证);

4、免冠1寸相片3张;

5、场所租赁资料;

6、申办者提供验资证明(10万元以上);

7、申办者提供5名个人《演出证》及演出合同;

8、申办场所提供《章程》(年审不用);

9、场所提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填《文化经营单位年报表》(年审时提供)

(二)个人

1、填写《演员个人申请表》;

2、身份证(非本市户籍者提供暂住证);

3、学历证明或获证书;

答:

什么是储转发(语音信箱、传真)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或数字专线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企业开展存储转发(语音信箱、传真)业务,是需要办理存储转发(语音信箱、传真)许可证的。按照许可范围不同,存储转发(语音信箱、传真)许可证可以分为全网存储转发(语音信箱、传真)许可证和地网存储转发(语音信箱、传真)许可证两种。

办理该业务的许可证要哪些材料?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公司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含)以上,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300万;

(2)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

(3)公司股东及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股东及法人不得是外籍身份);

(4)公司有必要的人员、办公地址及场所;

(5)公司有良好的信息记录。

答: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哪些作品不能申请登记?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可向公司宝的在经咨询师咨询。

答:

著作权变更是指在著作权存续期间,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等发生变化。

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作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作者财产权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权利,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由作者以外的他人享有,如依合同的约定,出版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由出版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域内独占性地享有。此时,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依约定脱离于作者,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出版商占据着权利人的地位;再如,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受取得作者的财产权,并可以代为行使作者人格权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量或质的变化。如因部分权利转让于他人而导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缩减,这是量的变化;因在作者财产权上设定质押而导致纯粹增益的作者财产权变为有负担的财产权,这是质上的变化。

如需了解更多内容可向公司宝的在经咨询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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