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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影视电影 > 电视剧拍摄(单片拍摄许可证) > 列表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答: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完成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的单位向省广播电视局提出电视剧完成片审查申请,由局宣传管理处组织电视剧审查专家对完成片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根据总局有关要求,需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终审的,由省广电局按要求上报,经总局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审批材料: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复印件;

(四)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六)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光盘一套;

(七)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感谢您的咨询,如有不懂之处或是需要更了解更多信息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进行咨询。

答:

电视剧拍摄(单片拍摄许可证)是拍摄单片电视剧的企业需要办理的从业证书,我国广电总局对电视剧的拍摄实手的是审查制度,所以电视剧在拍摄、发行等过程中都需要进行报审。

电视剧拍摄(单片拍摄许可证)需要的相关材料有:

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

2、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及复印件一份;

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原件,复印件;

6、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10、故事的简介,250-300字。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一)申请报告。(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注:表格一式二份原件;表格为打印件;故事梗概要打印在表格栏内,不能以附件形式)。(三)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证明。﹙四﹚剧本审查意见。(五)编剧授权书﹙原件﹚。

答:

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作机构的合同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与创作人员的协议(意向书)须由申请机构独立、或由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与第三方签署。

答:

1.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的内容要求。

2.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答:

1、申请报告。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注:表格一式二份原件;表格为打印件;故事梗概要打印在表格栏内,不能以附件形式)。

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证明。

4、剧本审查意见。

5、编剧授权书﹙原件﹚。

6、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如何申报电视剧拍摄许可证签订的合同﹙原件﹚和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注: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签定的合约或合作意向书。其中,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作机构的合同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与创作人员的协议(意向书)须由申请机构独立、或由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剧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得签定任何合约。〕。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8、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影视剧制作严格按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出承诺。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目录。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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