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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由于各种原因申请专利的企业或是个人有可能需要变更代理组织,这种情况可以分为很多种,一般来说,办理方法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50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详情可以及进的向本站的在线咨询师咨询。

答:

一般来说,办理方法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50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答:

商标异议就是对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销该初步审定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种法律行为。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一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出未经裁定。

答:

针对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以相同近似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以其它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3)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已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已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4)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5)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6)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

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2015-06-19 loading 次浏览
答: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答: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

这是因为,争议是在两个商标专用权之间发生的,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而且,只有商标注册在先的人才有权提出后来注册商标对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侵权的反对意见。而商标注册在后的商标所有人是不能向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没有商标专用权,因而无权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这是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不同的。

(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我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超过1年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不予受理。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争议的时限为1年,是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时限过短,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来不及收集有关信息和情况,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商标专用权;而如果时限过长,又会使新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其使用。因而法律规定1年的争议时限,既有助于督争议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从法律程序上按期确定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争议性。

(3)申请争议裁定的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1年的商标,而且有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相同或似的商标。

如果申请争议裁定的商标已注册1年以上,或虽属注册1年以内的新商标,但不晨被核定的同类商品或相近似商品上,都不属于申请争议裁定的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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