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成为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是内资公司,股东需要追到自然人或者国资委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游戏,动漫音乐娱乐产品等)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8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4、不低于100万元的实收货币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资金
注:文化部于2010年8月1日起,将设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需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若为法人股东,需提供法人股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毕业证复印件(需8人,除法人,需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证书) ;
(7)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8)域名证书复印件
(9)产品介绍(如果有网络游戏,需要提供虚拟货币名称及兑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