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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络游戏的定义为: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如涉及到联网对战和更新,需按照网络游戏进行审批。

答:

需办理进口游戏备案。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答:

游戏运营备案、游戏出版备案。以游戏运营备案为例,在游戏运营备案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五)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六)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七)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九)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答:

网络游戏备案是国家对于上线运营的游戏进行的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备案分为两个内容,一个是游戏出版备案,需要去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审批;另一种是游戏运营备案,需要到文化部进行审批。两种网络游戏备案对于一款游戏的正常上线运营都是必不可少的。游戏著作权是对游戏本身的有效保护,由于游戏软件是由源代码组成,易被复制,游戏软件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很难区分它的所有者。

答:

网络游戏公司。以游戏运营备案办理为例,办理游戏运营备案,是需要到文化部进行办理的。在游戏运营备案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答:

需办理进口游戏备案。在进口游戏备案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答:

应尽可能提供全部运营商的合同和资料。此外,在游戏运营备案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2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3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4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6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8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9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答:

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企业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的,包括了: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需要经过文化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游戏著作权需要到国家版权局进行办理。在游戏运营备案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答:

需引进版权。版权引进是指将外国所创作、生产或加工的版权商品(包括外国拥有的版权服务)购买后输入本国市场的版权贸易活动。对版权引进机构来说,在版权引进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国的不同资源。在版权引进的来源上,不能仅仅局限于少数几个国家,而要开拓视野,确保版权来源的多元性。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读者接触到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文化作品,不仅可以丰富国民的文化生活,还可以避免外来文化对我国精神、文化领域的控制。当然,无论从哪个国家引进版权作品,都应坚持择优引进的原则,要看其价格是否合理,内容是否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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