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简称交通运输部,英文: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MOT。负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交通运输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水陆、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等。
-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总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 网站地址:https://www.moc.gov.cn
- 主管领域:交通运输
- 联系电话:010-65292114
机构介绍
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成绩,运输保障能力得到新提高,安全监管和人命救助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开好局、起好步,向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机构职责
(一)管理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机关党的工作。
(二)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负责组织拟定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拟订铁路、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国家铁路局参与研究铁路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拟定民航、邮政行业规划,交通运输部负责衔接平衡。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草案,统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相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部门规章。铁路、民航、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分别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起草并提请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后,由交通运输部上报或发布。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体制改革。
(五)负责拟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拟订工作。
(六)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运营管理工作的职责,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七)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和防抗海盗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人命搜救、重大海上溢油、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提出铁路、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有关政策拟订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九)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十)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 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项目
- 审批项目相关产品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海员证核发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
- 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从事海上搜救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