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北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北京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北京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北京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北京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总部地址:建国门南大街6号
- 网站地址:https://www.bjrd.gov.cn
- 主管领域: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 联系电话:(010)65291114
- 分类:
机构介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机构职责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