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
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中文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总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
- 网站地址:https://dsj.sarft.gov.cn/
- 主管领域:电影电视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 联系电话:(010)86093114
- 分类:
机构介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机构职责
(一)研究并拟订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六)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八)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中央三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九)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项目
- 审批项目相关产品
-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
-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
- 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和电影片审查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
-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