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财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前身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主要职责为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中文名:财政部
- 总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 网站地址:https://www.mof.gov.cn/pub/mof/
- 主管领域:全国财政、财务事务
- 联系电话: 010-68551114
机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财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前身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主要职责为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机构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研究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国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的国际财经组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 审批项目相关产品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
-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 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 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
-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 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批
-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