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10名。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联系电话: 23111111
- 总部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 网站地址:https://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2405/node3581/index.html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本市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科技创新机制;负责指导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
(四)编制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科研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本市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计划;制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职责;推进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
(五)负责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平衡;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共同拟订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工作,指导农业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工程;负责推动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
(六)指导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承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七)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负责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八)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研究建立科技投入产出绩效后评估机制。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管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等基金项目并组织实施;实施科技人才培养工程;负责两院院士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十)加强国内合作,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科技合作和对口科技支援等工作。
(十一)负责科技外事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审批科技系统所属人员考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出国(出境)事宜;负责与外国政府、地区和科技机构、科技人员间科技合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技术出口和技术保密的审查工作;负责与港澳台有关的科技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十四)指导、协调和服务中央在沪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