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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01-05 10:45:4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内设机构24个,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


  • 中文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联系电话: 021-23112744
  • 总部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
  • 网站地址: https://www.sheitc.gov.cn/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管理使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业和信息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工业和信息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技术改造,以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本市工业和信息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战略的推进;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信息化工作中的技术标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管理;指导和推进企业信息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和产业化融合。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推进工业、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导向和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工业布局调整、老工业区改造和产业升级,推进创意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工业开发区建设中长期规划,推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合理调整布局;负责工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综合协调。


(八)建立服务全社会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中央在沪企业服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和指导行业协会工作。


(九)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十)负责全社会煤炭、电力、石油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参与指导、管理、协调和推进能源综合利用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和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工作;负责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管理;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二)负责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负责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


(十三)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承办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宣传培训、普及教育和信息化专业人才预测、规划等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和推进智能卡产业的发展;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智能卡应用项目实施和智能卡应用推广;组织、协调和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推广基于银行卡的各类应用;推动无线射频识别等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十五)推动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指导信用服务行业,推动信用服务行业的培育和发展,组织协调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


(十六)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