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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2016-01-06 14:49:0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 中文名:上海市卫生局
  • 联系电话: 23111111
  • 总部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 网站地址: https://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2405/node3641/index.html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本市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和协调区域卫生资源。根据市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三)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研究制定妇幼卫生政策和规划,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四)负责本市卫生应急工作,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和制定卫生应急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本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六)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新技术应用、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制定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管理的政策、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七)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并实施上海市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


(九)负责制定本市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组织起草或拟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设置和资源配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调、管理国家和本市的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开展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制定本市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及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机构设置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管理的规范。负责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


(十一)制定本市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协助管理国家有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组织本市重大卫生问题研究,组织实施卫生系统的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以及有关专业培养计划。负责全市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开展本市卫生系统信息公开,负责推进本市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加强对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的依法监管。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