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 中文名:浙江省司法厅
- 总部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
- 网站地址: https://www.zjsft.gov.cn/
- 主管领域:司法行政工作
- 联系电话:0571-87054435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参与省内有关司法行政立法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九)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省“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和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协助市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配合做好法律服务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三)负责厅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承办国际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