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办理条件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办理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4、拟生产的产品目录(产品类别及产品逐一列出);
5、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化妆品生产车间周围30米环境情况),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简述及工艺流程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等);
8、生产环境及水质检测报告(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9、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名单、学历或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10、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
11、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3、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许可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现场检查验收。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常见问题
审批时限: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决定日止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同意核发的决定作出之日起 10日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