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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015-07-22 11:33:0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办理条件

  1、进口保健食品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非个人);

  2、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要在生产国生产并销售一年以上才可以向中国进口。

 

办理材料

  1.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4. 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5.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6. 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7. 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

  8.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9. 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0. 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1.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2. 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13.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4. 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15. 其他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16. 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17. 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功能项目范围内的,还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18. 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9. 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21. 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22.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实样应排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

  23. 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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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新产品注册申请应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4、除《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若无印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签名章代替。

  5、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6、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电子版与文字版的同一内容(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产品配方、试制单位名称、试制单位地址、试验单位名称、产品受理编号)应当一致。

  7、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与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产品保健功能、安全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

  8、非首次申请的申报资料应提供撤审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还应提供再次申报的理由,附于申报资料的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