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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销许可证

2015-07-22 11:32:52

  《酒类管理条例》规定:“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酒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酒类行业管理,行使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

 

 

办理条件

  1、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均属申报范围;

  2、酒类产品质量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标志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场所、生产设备和计量、常规检测手段;

  4、具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培训合格的具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

 

办理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含联系电话、联系人);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酒类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由酒管部门提供固定格式的《企业申办酒类许可证登记表》;

  7、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包括划拨证明、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8、生产企业常规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9、从业人员名册(其中应当有酒类专卖管理机关培训合格的具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10.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的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常见问题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酒类产销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酒类产销许可证》每三年审核换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