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办理条件
一、经营主体是独立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有1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供货商或厂家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
7、供货商或厂家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8、进口酒的还要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9、酒类批发企业须提交《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
办理流程
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依法核发《登记表》,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常见问题
(一)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酒类除外。
(二)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所称申办企业指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申办《登记表》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