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5)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6)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1. 设立申请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
2.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3.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4.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名。
第二步: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并按照填报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资料,所申报材料要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市旅游局首席代表对事项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报本市旅游局。
第三步:本市旅游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审批小组成员到拟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批文,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步:
1、批准成立的旅行社,申请人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2、持批文到本市旅游局办公室交纳质量保证金;
3、持批文到本省旅游局办理《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持许可证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盖章、备案;
5、在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成立旅行社批文、已盖章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对作出不予批准的旅行社,请申请人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不予批准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常见问题
审批期限:区旅游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并报市旅游局审核。旅游局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省局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