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
办理条件
1、已经注册的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
2、酒类范畴:酒类是指——酒精度(即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4、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齐全。
办理材料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批发代理商持生产厂家授权批发经营证书(限批发企业),酒类生产企业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厂家);
5、进口酒类经营商应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
5、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常见问题
1、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厂家)、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五证”必须如实提供复印件,并填写,缺一不得办理。
2、备案登记表、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除传真和电子邮件没有的可以不填写外,其他栏目缺一不行;承诺书必须由法人签章、签字,单位必须盖章。
3、备案登记证是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市场准入。不办理备案登记按《办法》第27条严肃处理。
4、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不能作为其他部门办证(企业开办)的前置条件,但可以作为其他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
5、备案登记证编号与备案登记表的编号要完全一致。具体编码规则必须按照鄂酒专[2006]1号文件执行。12位号码中:第1、2位为“42”;第3、4位为市州编号;第5、6位为县(市、区)编号;第7位为经营类型编号,批发(含生产企业、批零兼营企业)为“1”,商业零售业为“2”,餐饮业为“3”,酒吧等娱乐业为“4”,其他为“5”。